2015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区别?河北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区别?



1、2015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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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机构不同公务员考试发起机构是国家:中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各用人单位上报岗位需求 ;事业单位考试发起机构是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

2、笔试组织实施机构不同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属于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多数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

3、举办的统1性不同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1次,各省、市1般每年1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事业单位考试目前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1招考,1般是各个单位单独发公告招考 。

4、报名方式不同公务员考试是网络报名,事业单位考试1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

5、笔试考试科目不同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 ;事业单位考试1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 。

6、分数计算方法不同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1半,有的46开,少数37开。1般设置总分最低线,个别设单科最低线;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1半,有的46开,1般无最低分数线。

7、人事编制不同公务员考试录用后有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后是事业单位编制,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后,方可转为公务员编制。

8、面试考试组织方式不同公务员考试由国家:人事部会通用人单位,北京考: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命题并组织实施(非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由事业单位在人事机构指导下自己组织。

9、招考公告发布网站不同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在国家人事部网站:发布网站是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招考公告在各级地方人事、人才网站,发布网站是各用人单位官方网站。1

0、试题难度不同公务员考试较难(试题难不意味着难以考取,难度仅是因为报考人数多而必须增加考试的区分度);事业单位考试较容易(试题简单不意味着容易考取,因针对具体每次考试的报考人数少,试题简单即可区分优劣。1

1、上报职位需求不同公务员考试由各用人单位将职位需求数量和描述报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省);事业单位考试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自己决定,报上级主观部门批准。1

2、报名审核不同公务员考试是各用人单位分别派人审核自己单位的报考者;事业单位考试1般审核环节和报名环节同时进行。更多详情请登录河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查看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河北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2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3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4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2章 岗位设置第5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6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3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8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9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试、考察;(5)体检;(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6)办理聘任手续。第十1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4章 聘用合同第十2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1般不低于3年。第十3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第十4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5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6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9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5章 考核和培训第2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第2十1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第2十2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2十3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2十4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6章 奖励和处分第2十5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1的,给予奖励:(1)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2)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4)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2十6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2十7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第2十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1的,给予处分:(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2十9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3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3十1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7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3十2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3十3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3十4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3十5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3十6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8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3十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3十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3十9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回避:(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4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9章 法律责任第4十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4十2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4十3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4十4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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