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政审环节匿名举报?怎么举报人力资源坑人

2021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政审环节匿名举报?

1、2021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政审环节匿名举报?

2021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政审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怎么举报人力资源坑人

2、怎么举报人力资源坑人

投诉的特点和受理条件: 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不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只能作为举报处理。 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则。 投诉的注意事项: 根据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 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有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投诉时,应携带个人有效证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存折)、考勤表以及其他证明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 投诉受理的范围: 根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和济南市市政府济政发〔2010〕20号文件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扩展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内外地驻济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及市社保办各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本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在各县(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异地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及副本,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费许可证》正本按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副本根据需要核发给持正本单位下属的各收费点。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分级核发。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第七条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收费项目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二)收费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 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收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的,填发《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并告之理由;   (三)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可以发还申请单位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九条 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条 收费单位性质变化、更名、合并、分立,需继续保留收费项目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需保留收费项目或者机构撤销的,原收费单位应当在收到变动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收费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复制和借用。   《收费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持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和向物价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同时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一)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二)超出《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事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擅自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五)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和别人通奸,道德败坏,行为下流,能评高级吗?去哪里举报?

4、教师和别人通奸,道德败坏,行为下流,能评高级吗?去哪里举报?

可以向当地教育局举报。 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 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扫盲等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市区初中的设立与变更;负责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新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四)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负责统筹管理省拨和市下达的教育经费,并归口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贷款;协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市属高校的财务工作;组织协调局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 综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劳动人事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局管各学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除部、省属大中专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核工作。 (六) 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市属成人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 (七) 规划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及有关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热线

5、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热线

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热线是:0531-81916651 山东省教育厅

1、机构概况:山东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2、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教育工作法规、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及山东省教育厅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三)统筹管理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四)统筹规划高等学校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类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的报批或审批工作;确定中等以下教育学制。(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报省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管理省属院校、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六)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七)归口管理全省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普通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和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八)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位工作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十)负责全省教育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十一)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电化教育工作。(十二)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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