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时间,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延迟了吗

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1、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1河南考试时间 其实河南省事业单位一年各个月份都是有事业单位在进行招聘的,具体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单位的岗位需求来安排。上半年一般集中在4-5月份考试,下半年集中在8-9月份考试。根据2022年下半年参加事业单位联考的省份来看,有贵州、内蒙古、甘肃、四川绵阳、安徽、湖南,是没有河南的,考生需要自己查看官方网站的信息,根据当地事业单位的公告发布情况进行报名。而最近河南省事业单位有不少地区已经发布了招聘公告,比如说三门峡、洛阳、周口、信阳、安阳、濮阳、商丘、新乡等地区,具体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需要以公告上面的信息为准。 2公共基础知识 通常情况下,河南省事业单位单位笔试的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这两方面的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考查的范围比较广,包括经济、政治、科技、人文、历史、公文管理、国情省情等等方面的内容,可谓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但试卷上面的题目均是选择题,掌握答题的技巧和答题的多钟方式,从某些层面上也可以排除错误的选项,选择出正确的答案的。考生在平时需要多留意社会热点新闻、重大会议的召开、代表人讲话、科技发展等等。公共基础知识部分题目在25道左右,0.88分/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等。主要是为了考查考生对于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 3职业能力测试 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是由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数量关系等部分组成的。主要是为了考查考生综合分析的能力、逻辑思维的能力、判断推理的能力、文字表达的能力等等。具体的分值分布如下: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在20道左右,

1、22分/题;逻辑判断部分在10题左右,0.96分/题;类比推理部分在5道左右,0.53分/题;定义判断部分5题左右,0.62分/题;数字推理部分在5道左右,1分/题。各单位机构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考试的情况来看。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时间。

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延迟了吗

2、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延迟了吗

目前还没有说明2022年是会实行延迟退休计划的,延迟计划只是被提及目前并未实行。 延迟退休只是针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适时出台逐步和推迟退休年龄等对策。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在规划中,具体提出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也意味着渐进式延迟退休离大家越来越近了,甚至江苏省从2022年3月1日正式执行延迟退休方案。而从这一点可以明确的指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在十四五期间会在全国落实。

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考哪几科

3、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考哪几科

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一般主要分为三大类别:综合类、教育类和卫生类三个类别,考试的内容根据考试的类别不同也会有所不同,其中教育类的岗位会考教育类的相关知识,卫生技术岗位的会考医疗卫生类的专业知识。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科目分别是: 综合类:《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教育类:《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类专业知识》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类专业知识》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免费领取考试资料 笔试成绩的计算以两门成绩各占50%来计算。 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放人公告还未公布,所以报名时间也还未公布,但是根据2021年的报名时间来看,2022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份,考试时间在7月份。当然具体的报名考试时间还是要看官方的具体公告。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考哪几科。

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联考吗

4、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联考吗

按照往年的事业单位考试情况,河南省是没有参加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的,一般是省内组织统一考试。以2021年为例,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是2021年7月3日,而2021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的时间是2021年5月22日。免费领取考试资料2022年参加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的省份还不确定,但是按照2021年的参加考试的省份来看,是没有河南的,事业单位联考参加的省份一般是:安徽、甘肃、贵州、广西、湖北、云南、宁夏、青海、陕西、内蒙古等省市。不管河南省事业单位是联考还是省内统考,想要参加考试的同学们都要认真准备,认真备考,根据自己报考的岗位类别有针对性的复习备考,如果报考的是教育类的岗位,考试是需要考教育类的相关知识的,所以备考时也需要复习这类的知识,如果是报考卫生技术类的岗位,需要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的知识。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联考吗。

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5、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6、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上一页1234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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